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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政策声明概述证监会在公开披露对个别机构的查讯或调查工作方面所採纳的方针,并重点说明一些通常会影响证监会决定是否作出披露的主要关注事宜和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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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立场
2.1 除非情況特殊或法律規定須作出披露,否則證監會一般不會公開披露其是否正在進行某項法定的查訊或調查,也不會公布有關行動的任何結果或結論。
2.2 本文不可能詳盡無遺地羅列所有特殊情況,但第3段概述了在甚麼時候很可能會出現這些情況。無論如何,每宗個案都是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 在查讯或调查期间作出披露
3.1 證監會在查訊或調查某機構時,如認為就以下目的而言公布其正在採取有關行動是可取的做法,便會在這特殊情況下作出公布:
- 维持及促进对证券期货业的信心;
- 保障投资大眾的利益;
- 尽量减低证券期货业常见的失当行為或降低业内的系统性风险;或
- 有助进行查讯或调查工作,例如联络证人。
3.2 證監會在決定是否作出公布時,將會適當地顧及到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以下简稱“該條例”)述明的證監會的職能,同時亦會考慮以下事宜:
- 证监会认為作出公布可能对查讯或调查工作或对查讯或调查对象产生的损害;及
- 该条例第378条(关於保密事宜的条文)所施加的披露限制。
3.3 舉例來說,第3.1段所指的特殊情況可能會在以下情形下發生:
- 所查讯或调查的事件已引起公眾关注、揣测或变為谣言。在这情况下,证监会可能要公开其查讯或调查的有关事实,以平息疑虑,或遏止各种揣测或谣言,从而维持公眾的信心。
- 作出公布已属无可避免。举例来说,本会在调查涉及刑事罪行的怀疑个案时,可能需要向公眾人士作出查问,因而会引起公眾注意。
3.4 關於是否作出公布的決定,必須由最少兩名執行董事在諮詢行政總裁的意見後作出。公布的內容一般只限於確認某機構正接受查訊或調查,以及說明本會根據該條例哪項條文採取行動。
4. 在查讯或调查完成后作出的公布
4.1 證監會可能在以下情況下公布某項查訊或調查已終結:
- 法律并不禁止作出有关公布;
- 公眾先前已知悉本会当时进行有关查讯或调查,不论此事是否由本会公布;及
- 本會得出的結論是缺乏有關的證據或證據不足,因此未能支持本會採取進一步的监管行动。
4.2 如本會在完成查訊或調查後對有關人士採取执法行動,通常會作出公布。第4.3至4.8段說明本會通常會在甚麼情況下作出這些公布,以及當中通常會載有甚麼資料。然而,本文並未詳細列出所有情況。此外,作出公布的時間及當中可能會載有甚麼資料將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
4.3 若本會展開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可能會作出公布。當法院已就該事宜作出判決,證監會通常會作出公布,內容包括被告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決。
4.4 若本會根據該條例第IX部向任何人士採取紀律行動,通常會公布遭受紀律處分的人士的身分、引致該紀律行動的失當行為的摘要,以及所施加的制裁的詳情。然而,有關人士可在指定限期前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而證監會只會在該限期結束後或有關人士提出的上訴獲得裁定後,才公布有關的紀律行動。
4.5 若本會根據該條例第X部發出、撤回、取代或更改任何限制通知,通常會公布有關人士的身分,該通知的主題以及說明根據該通知採取甚麼行動及所持理據。
4.6 若本會行使該條例第X部所賦予的干預權力展開任何民事法律程序或向法院提出任何申請,亦可能會作出公布。證監會通常在法院作出判決後作出公布,當中通常包括有關法律程序所涉及的人士的身分、案情摘要及法院的判決。
4.7 除非基於商業性質的保密考慮,否則不論裁定結果如何,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和收購上訴委員會的政策是公布其裁定及有關理據,以便公眾人士了解其工作。
4.8 若本會在完成查訊或調查後須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報告,或當本會發現一些涉及嚴重罪行的證據並且已將有關證據轉交商業罪案調查科或廉政公署,本會通常不會作出公布。然而,若出現以下的特殊情況仍可能作出公布:
- 為达致第3.1段所述的任何目的,作出公布是可取的做法;
- 接收机构没有提出反对;及
- 公眾先前已知悉有关查讯或调查(不论此事是否由本会公布)。
本会在决定是否作出公布时,将会适当地顾及到和考虑到第3.2段所述事宜。任何公布的内容通常只限於确认本会已完成查讯或调查,以及已将有关结果转交相关机构考虑。
最後更新日期: 2019年10月2日